公式与其他宪法甚至以前的宪法不同,正如1976年葡萄牙宪法的例子所表明的那样,该宪法在其第24条中庄严地规定:人的生命是不可侵犯并明确禁止任何类型的死刑,这一禁令已包含在德国基本法的原始版本中(第 102 条),特别是,即使是作为对过去以民族社会主义野蛮为标志的反应及其对人命的忽视,她是西方宪政领域的先驱; 然而,禁止死刑并不意味着生命权具有绝对性质,也并不阻止在某些情况下,在不引起法律制裁的情况下剥夺某人的生命,这种情况发生在自我保护的典型情况下。 – 辩护、危急情况和定期行使权利,还包括自愿终止妊娠、安乐死和协助自杀,仅举几个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事实上,恰恰也揭示了生命权不是一项绝对权利(不受任何干预)的事实,只是禁止死刑不适用于宣战的情况,即所谓的战争情况。称为对外战争。
因此有人认为根据犯罪的严
重性以及此类犯罪对犯罪率的影响,在其他情况下重新引入死刑是合理的,例如在合格的杀人案件中、抢劫、强奸等,仅在 2017 年,巴西就发生了 6.2 万多起凶杀和抢劫案件(不包括交通犯罪)。这些数字的破坏性程度导致人们对死刑的接受程度更高毫不奇怪,这会反馈到为此目的寻求修改宪法的运动中。 至此,我们回到了起点,回到了仍未得到解答的问题:无论暴力犯罪有多么严重,甚至超 电话数据 过了许多最血腥武装冲突的受害者比例(五年来,巴西的凶杀案数量高于美国)。同一时期叙利亚的死亡人数),尽管重新引入死刑的事业得到了民众的支持,但至少在现行宪法框架内,有可能进行这样的尝试吗?在我们看来,至少在涉及广泛占主导地位的宪法学说方面,答案只能是响亮而坚决的“不”!然而,由于无法更深入地探讨这里的主题,并抛开程序和组织性质的一系列关键方面,以下是支持我们理解的一些论点。
首先我们中间的多数原则所主张
的立场是正确的,即所谓的双重审查存在隐含的宪法限制,这使得通过分两个阶段进行的程序,克服宪法中不可改变的条款成为可能。换句话说,宪法,通过第一次宪法改革,某些内容将从对改革权的实质性限制清单中排除,并在随后的第二轮宪法文本中被取消本身。 更何况,宪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权利和保障,是宪法改革权力实质限制的一部分,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因此,对禁止死 EA 线索 刑规则的宪法保护的漠视不能纯粹简单地归结为有足够票数推翻这一禁令的问题。归根结底,这是对宪法身份的欺骗,因为它承认宪法权力超出了原始制宪权力所设定的自身界限。 但同样通过公民投票(事先与民众协商),尽管几乎涉及全体民众,但在巴西宪法体系中重新引入死刑似乎并不合法。但仅此一点还不足以证明我们的立场是正确的。 事实上,民主也是一个不呈现线性和封闭轮廓的概念。